(一)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有下列情形: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不能提供则不能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