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中介和监管机构。
1.金融市场的主体。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当事人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及政府机构、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居民个人(家庭)。
(1)企业。企业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是重要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企业通常通过商业票据、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融资。此外,企业也是重要的资金供给者,通过存款、回购以及基金等将资金注入金融市场。
(2)政府及政府机构。政府参与金融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资金。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各国一般都禁止政府直接向中央银行透支,因此,利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就成为政府重要的资金来源。
(3)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调节经济,稳定物价等。中央银行通常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平衡市场的资金情况,也通过调节利率的方式影响市场的利率水平。
(4)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资金融通活动的重要中介机构,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纽带。
(5)居民个人(家庭)。在各国的金融市场上,居民往往是最大的资金供给者,居民将手中的闲置资金投入金融市场,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形成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资金来源。居民为市场提供资金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方式, 通过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等形式将资金注入市场;另一种是间接方式,通过存款方式将资金注入市场。居民有时也是资金的需求者,居民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或个体经营者为了资金周转等目的,也会到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
2.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票据、债券、股票、外汇和金融衍生品等。
3.金融市场中介。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中介在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起着媒介或桥梁的作用。金融市场的中介大体分为两类:交易中介和服务中介。
(1)交易中介:交易中介通过市场为买卖双方成交撮合,并从中收取佣金,包括银行、有价证券承销人、证券交易经纪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2)服务中介:这类机构本身不是金融机构,但却是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咨询公司和证券评级机构等。
4.监管机构(重点)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为分业监管,采用“一行三会”模式对不同领域进行分工监管,其中“一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其主要职责包括: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分别是指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其中银监会的职责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査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査,制定现场检査程序,规范现场检査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
3)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4)审査、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5)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6)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 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7)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8)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9)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10)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1)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